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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车”的那些事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

越来越多的家庭都有了汽车

在驾驶等过程当中

我们也或多或少会遇到不同的纠纷

今天的新法课堂

将通过实际的案例

给大家讲讲关于车的那些事!

请大家系好安全带

法治专列发车!

无证驾驶危险大 切莫存侥幸心理!

有驾照才能开车上路是基本的常识,近日,辉县市法院审理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均无驾驶资格的双方相约驾车出行发生事故致使一方受伤,来看看法院怎么判。

基本案情

小闯与小李几人均无驾照,自认为车技不错的小闯驾驶机动车搭载小李等多人外出游玩,在超车时车辆失控发生侧翻,导致小李受伤。

经相关部门认定,小闯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小李等乘坐人无责。后小李入院治疗花费12万余元,与小闯协商赔偿未果,诉至辉县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小闯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属无证驾驶,而小李明知小闯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并超载驾驶仍然乘坐,自身存在一定的过错,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遂判决原告小李承担10%的责任,被告小闯承担90%的责任,被告赔偿原告11万余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驾车饮酒“醉” 酒友变“损友”

对酒当歌

人生几何

美酒虽好

共饮虽乐

但要切记

安全无小事

开车需谨慎

切莫酒后驾车

最终害人害己

基本案情

张某与朱某开着借来的小轿车应约赴宴,期间,朱某酒酣意浓之际欲驾驶借来的小轿车搭载张某出行。张某虽进行了劝阻但未能成功,当晚,朱某驾车行至某餐厅门口处,将从餐厅跑出的吴某撞成重伤,朱某驾车逃逸,后吴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朱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吴某不承担责任。

经查明,肇事车辆登记在赵某名下,该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吴某家属将朱某、张某、赵某以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车辆登记所有权人赵某在本案中不存在过错,不需要承担责任;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酌定由驾车人朱某承担90%责任、乘车人张某承担10%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根据上述规定,即使驾驶人肇事逃逸后,其投保的保险公司仍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其次,如机动车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且在投保时保险公司对于相关免责条款已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则受害人超出交强险限额的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该部分损失由驾驶人承担。

法官提醒

近年来,因共同饮酒后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案例屡屡发生,法律规定共同饮酒人之间负有安全注意义务:一是提醒、劝阻、通知义务;二是帮扶、照顾、护送义务。

在明知对方酒后驾车,或酒后剧烈运动而不加以劝阻的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或者人身损害,共同饮酒人有可能会承担一定的责任。

生活中一定要牢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原则,酒驾猛如虎,我们不仅应该杜绝酒驾还应当在发现共同饮酒人酒驾时及时进行劝阻,更不能乘坐醉酒驾驶的机动车,放任危险的发生。

纠纷“私了”隐患大

在发生轻微的交通事故纠纷时,双方为了节约时间和金钱成本选择私下协商,然而在重大事故、涉刑事犯罪的纠纷中,选择“私了”有可能造成自身权益的重大损失,还有可能因处理不当给自己惹来刑事处罚。

基本案情

2021年2月28日,原告赵某驾驶的车辆与被告张甲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原告赵某委托其丈夫即原告刘某处理与被告的纠纷。原、被告双方协商原告预付给被告50000元,用于被告的车辆修理、入院检查,预付的款项多退少补。事故当天,刘某通过银行账户将50000元转入指定的张乙(张甲的妹妹)的银行账户。现刘某、赵某以张甲、张乙、孙某治疗伤情及修理交通事故中受损车辆仅花费12000元、余款38000元拒不返还构成不当得利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返还上述38000元款。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2月28日17时许,原告赵某驾驶宝马车辆与被告张甲驾驶的长城车辆发生碰撞,同日17时04分,张甲拨打122电话报警。此后,原告刘某、第三人孙某分别赶到现场协商处理,被告张甲入医院治疗。因刘某劝阻,张甲取消报警。经协商后,刘某于同日19时12分许将50000元款项转至张乙银行账户。张乙收到上述款项后随即转给张甲。

此后,自2021年7月5日至2022年11月17日,刘某因支付50000元款项,以张乙、孙某、张甲等构成不当得利为由先后四次向法院起诉,其中,两次以撤诉结案,两次以当事人不适格驳回起诉。

裁判结果

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刘某、赵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刘某、赵某提出上诉。二审过程中,刘某、赵某自愿撤回上诉,法院二审裁定:准许刘某、赵某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原告赵某在事发后依法应当首先立即报警,由交警部门依法查清事故原因,认定事故责任,处理善后事宜,这是一名机动车驾驶人员所应知晓的基本常识,也是赵某作为该交通事故肇事方所应履行的法律义务,但赵某在事发后没有履行上述义务,其丈夫刘某在赶到现场后,亦未报警,而是在对方报警的情况下劝阻对方取消报警,并寻求与对方私了此事,即:刘某、赵某当时已经放弃了通过法律途径处理该次交通事故的权利。虽然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交通事故的各方通过私力救济的方式进行善后处理即所谓私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因为民事活动所遵循的民事法律毕竟在性质上属于私法范畴,公权机构一般不会对此予以干预。但是,交通事故的有关当事人在放弃了公力救济途径而是选择了私力救济途径之后,如果又转而向人民法院起诉,且不能对此提供有效证据,则应作出对其不利的法律推定,这不但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是民法典所规定的民事活动中所应遵循的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的精义所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信息来源:新乡县法院、辉县市法院、中国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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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作者: 头条共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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